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資產管理公司承購非屬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估列備抵呆帳規定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非資產管理公司承購非屬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估列備抵呆帳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非資產管理公司承購非屬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得否估列備抵呆帳乙案。說明:二、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得列報之呆帳損失,包含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提列之備抵呆帳及視為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次依查核準則第94條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故備抵呆帳之提列,係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中已認列收益部分,按1%或前3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比率平均數之限度內酌量估列。三、次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編者註:現行第3款及第4款)規定,應收票據係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應收帳款係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四、甲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自子公司折價購入其對客戶之債權,尚非甲公司出售商品或勞務等因營業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且該債權為子公司客戶遲滯還款之帳款,收現性無法合理估計,甲公司平時未因該債權認列收益,而係俟催討債權或處分擔保品收回金額超過其為子公司承受債務金額始認列收益,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及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尚不得提列備抵呆帳。至甲公司取得該債權後,如有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情形,經取具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編者註:現行第6款、第7款及第8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得依上開規定核實認定之。(財政部100/04/08台財稅字第100000318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非資產管理公司承購非屬金融機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