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租賃裝修物得按租賃期間攤提之核釋
要旨
8租賃裝修物得按租賃期間攤提之核釋
函釋全文
甲百貨公司租用原屬乙等6人所有之丙戲院,據雙方書立之10年租賃契約,該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裝修租賃物,於租賃期滿前除無法拆卸之裝修部分,應歸出租人所有外,得自行拆遷生財器物,該項裝備准按租賃期間分10年攤提。惟租賃期滿對能拆回之部分,仍應作價列為當年度收益。(財政部61/11/14台財稅第3962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