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煤車之耐用年限比照輕便纜車定為5年
要旨
運煤車之耐用年限比照輕便纜車定為5年
函釋全文
礦用運煤台車,因經常須在坑內裝運煤觔鐵輪木板均較易損壞,應准比照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車輛類之「輕便纜車」(編者註︰已修正為「纜車」)年限處理,定為5年。(財政部52台財稅發第0382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