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茶樹攤提之耗竭年限按50年計算
要旨
1茶樹攤提之耗竭年限按50年計算
函釋全文
關於茶樹應攤提之耗竭年限准照農林廳(編者註:現為農業部農糧署)意見,自茶樹種植後第4年度(即開始採收之年度)起,按其50年之可收穫年數,為攤提耗竭之年限,並以其種植成本,依該項攤提年限,按年平均計算其耗竭額。(財政部50台財稅發第0588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