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7人身保險業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限作盈餘分配部分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要旨
五7人身保險業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限作盈餘分配部分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函釋全文
人身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5條(編者註:現行第36條)第2項規定,限制其將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作盈餘分配者,其自當年度盈餘加以限制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95/01/25台財稅字第095045093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5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