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7人身保險業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限作盈餘分配部分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會議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五7人身保險業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限作盈餘分配部分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函釋全文

人身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5條(編者註:現行第36條)第2項規定,限制其將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作盈餘分配者,其自當年度盈餘加以限制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95/01/25台財稅字第095045093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5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五7人身保險業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