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8期貨信託業依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要旨
五8期貨信託業依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函釋全文
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交易法第82條所定之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核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7/02/25台財稅字第097045083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8 款類次:5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