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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以稅後盈餘沖抵折價發行股票之差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八1以稅後盈餘沖抵折價發行股票之差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函釋全文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40條但書(編者註:現行第140條第1項但書)規定折價發行股票,其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間之差額,經依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0年11月16日(90)台財證(六)字第006122號函(編者註: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12日金管審字第1120382079號函停止適用,現行依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11年9月27日IAS1以低於票面金額折價發行股票及股票發行成本之會計處理疑義)規定沖抵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者,非屬盈餘分配,不發生課徵股東所得稅問題,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尚無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併同分配之問題。惟各該公司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上開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之差額者,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91/10/04台財稅字第091045550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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