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7股票股利按面額計入取得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者94年度以後出售計算所得或損失應減除已計入取得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
要旨
九7股票股利按面額計入取得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者94年度以後出售計算所得或損失應減除已計入取得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於87年度至93年度取得之股票股利,已依95年5月30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按面額計入取得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者,其94年度及以後年度出售前開股票,於計算應計入未分配盈餘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將前述已計入取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面額部分予以減除。(財政部96/09/07台財稅字第096045321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9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