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4消滅公司合併時帳列股東權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累積換算數」借方餘額得否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釋疑
要旨
九14消滅公司合併時帳列股東權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累積換算數」借方餘額得否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釋疑
函釋全文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合併時帳列股東權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累積換算數」科目(編者註:現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未實現損益」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為借方餘額致合併當期消滅公司可供分配盈餘減少之數,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計算消滅公司合併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同一集團內關聯企業同一年度多次合併型態,其所定之合併對價或淨資產價值如有不合理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請依企業併購法第42條(編者註:現行第47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政部103/08/11台財稅字第103000636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9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