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5母公司因子公司之被投資事業股權交易致其股東權益減少所涉未分配盈餘申報釋疑
要旨
九15母公司因子公司之被投資事業股權交易致其股東權益減少所涉未分配盈餘申報釋疑
函釋全文
二、子公司因被投資事業之股權交易,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編者註:現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被投資事業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所產生之借方餘額,沖抵同種類交易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其母公司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編者註:現為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採權益法認列子公司上開交易致沖抵保留盈餘者,參照本部99年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800483410號令規定,母公司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保留盈餘或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股權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計算股權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104/01/06台財稅字第103040358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9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