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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6同一母公司100%持有之乙、丙2家子公司合併存續之乙公司合併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九16同一母公司100%持有之乙、丙2家子公司合併存續之乙公司合併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函釋全文

主旨:同一母公司100%持有之乙、丙2家子公司合併,存續之乙公司因承受消滅之丙公司淨資產價值為負數,於合併時以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部分,得否列為存續之乙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合併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疑義乙案。說明:二、依會計基金會(100)基秘字第390號函規定,本案合併存續之乙公司應以母公司對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評估原長期股權投資減損損失後之金額)入帳,其為負值,借記「權益」科目。至借記之權益科目為何?經函洽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復以相關法令對於本案所借記之權益科目尚無特別規定,依該函說明四所引述該會91年8月22日(91)基秘字第243、244號函等函釋處理方式,應借記資本公積,若資本公積貸方餘額不足時,再調整保留盈餘。三、合併存續之乙公司於沖抵資本公積,並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或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至合併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101/04/24台財稅字第100049242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9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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