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9母公司因子公司以低於帳面價值之金額處分其持有母公司股票所產生損失其未分配盈餘計算釋疑
要旨
九19母公司因子公司以低於帳面價值之金額處分其持有母公司股票所產生損失其未分配盈餘計算釋疑
函釋全文
母公司因子公司以低於帳面價值之金額處分其持有母公司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2年10月17日(102)基秘字第0000000271號函規定,於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後,不足之差額再沖抵保留盈餘者,得參照本部99年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800483410號令規定,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或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計算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104/06/29台財稅字第104040139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9 款類次:9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