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自98年度起非採試算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免辦暫繳
要旨
7自98年度起非採試算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免辦暫繳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辦理暫繳。(財政部98/08/21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