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勒令停業並非廢止仍應辦理暫繳申報
要旨
1勒令停業並非廢止仍應辦理暫繳申報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對欠稅營利事業之「勒令停業」(編者註:現為停止營業處分),並非現行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廢止」,既未辦理暫繳申報,應仍依同法第68條核定暫繳稅額。(財政部53/01/14台財稅發第0051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