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結算申報得以年終決算表為主
要旨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結算申報得以年終決算表為主
函釋全文
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以其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終決算書表另抄一份簽名蓋章後,附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書各欄及附表得免填寫。(財政部93/12/02台財稅字第093045471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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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