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商於臺灣分公司成立前後取得權利金收入之課稅釋疑
要旨
外商於臺灣分公司成立前後取得權利金收入之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甲公司自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權利金收入,其屬給付人於甲公司臺灣分公司設立前所給付者,應由給付人就源辦理扣繳,免再計入甲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其屬給付人於甲公司臺灣分公司設立後所給付者,不論其簽約日期係在分公司成立之前或之後,均應依規定由該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並將取得之收入由其臺灣分公司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96/08/20台財稅字第096001731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