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當年度投資抵減之餘額不得繼續抵減
要旨
4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當年度投資抵減之餘額不得繼續抵減
函釋全文
個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含88年底修正前)第8條(編者註: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92年2月6日修正前)規定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者,於依該條例規定得抵減其綜合所得稅之年度中死亡,除死亡當年度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其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由其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其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4目規定,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扶養親屬,並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計算有應納稅額時,仍得依前揭條例規定,抵減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外,其尚未抵減完竣之餘額,不得繼續列報抵減。(財政部91/05/29台財稅字第091045368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