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政黨應自95年度起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要旨
7政黨應自95年度起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函釋全文
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政黨,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公益團體,自95年度起,應依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93/12/24台財稅字第093045471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