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得免辦結算申報之條件
要旨
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得免辦結算申報之條件
函釋全文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如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者,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財政部91/06/13台財稅字第091045364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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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