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校友會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要旨
校友會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函釋全文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校友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仍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財政部97/08/14台財稅字第097040652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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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