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縣市義勇消防總隊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要旨
各縣市義勇消防總隊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函釋全文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內政部訂定之「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設義勇消防總隊,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財政部97/10/13台財稅字第097041023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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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