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於核准延期申報期限內繳納結算應納稅款者該稅款免加計利息
要旨
1於核准延期申報期限內繳納結算應納稅款者該稅款免加計利息
函釋全文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經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依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並於延期申報期限內繳納結算應納稅款者,依法尚無就該稅款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之適用。(財政部97/04/02台財稅字第097000620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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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