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申請藍色申報之會計年度得以實際開始營業之會計年度為準
要旨
1申請藍色申報之會計年度得以實際開始營業之會計年度為準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4條所稱「會計年度」,以實際開始營業(即開立第一張發票)之會計年度為準。(財政部58/09/05台財稅發第1036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