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後遷址者繼續有效
要旨
2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後遷址者繼續有效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後,如無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經自請註銷其許可,或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撤銷其許可之情事,其由甲地遷往乙地繼續營業自應屬繼續有效。(財政部59/02/05台財稅第2106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