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對違章案件撤銷其藍色申報許可之處理程序
要旨
3對違章案件撤銷其藍色申報許可之處理程序
函釋全文
甲公司收回代付運費收入○○元時,僅開立統一發票,未以收入項目列帳處理,涉嫌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36條(編者註:現行第20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先按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實施辦法查核,俟違章部分確定後再據以撤銷其藍色申報之許可,並將其原已為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重行查核,依法補徵處理。(財政部61/07/18台財稅第3598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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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