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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農畜水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所得額之核計標準

會議日期 93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6農畜水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所得額之核計標準

函釋全文

農、畜、水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未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核計,經稽徵機關依農產品批發市場提供之承銷資料換算銷售額核課者,不論承銷人有無於零售市場設攤營業,均應適用各年度「農、畜、水產品批發市場承銷」〔編者註:現為農產品(花卉;活體家畜、家禽;果菜;家畜及家禽肉品;魚)批發市場承銷〕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1%核計。(財政部93/07/19台財稅字第0930453789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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