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承包軍事工程未能提示合約可查核軍方發給之工程驗收證明
要旨
1承包軍事工程未能提示合約可查核軍方發給之工程驗收證明
函釋全文
軍事工程合約所附圖說,均顯示軍事設施位置與建築物強度,有關軍事機密,故規定廠商於工程完成驗收後,繳還軍方以防洩密,如稅務機關查核廠商帳目,可憑軍方主管單位發給之工程驗收證明書所載驗收總價辦理,其中包括工程加減帳在內,並有監辦單位簽證自無不實之處。(財政部51台財稅發第17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