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大陸地區股東保留股之股利轉為專戶時應扣繳
要旨
一1大陸地區股東保留股之股利轉為專戶時應扣繳
函釋全文
依照戡亂時期在臺公司淪陷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編者註:現行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保留股之股利或其他收益以保留股專戶存儲於各該公司」(編者註:現為保留股之股利或其他收益,在國家統一前,以保留股專戶存儲於各該公司),故保留股之股利依上開規定轉為專戶時,就公司言,雖未「實際給付」,但已「轉帳給付」,所請因未對淪陷區股東(編者註:現為留居大陸地區股東)為「實際給付」暫緩扣繳一節,核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本法第88條第1項所稱給付時,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之規定不符,未便照准。(財政部55/05/04台財稅發第0417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