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8經濟部推動企業參與科技專案核發企業之計畫補助款應否填發扣免繳憑單釋疑
要旨
三28經濟部推動企業參與科技專案核發企業之計畫補助款應否填發扣免繳憑單釋疑
函釋全文
貴部(編者註:經濟部)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編者註:已於99年11月29日廢止)推動企業參與科技專案,撥付予企業之計畫補助款,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就撥付金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補助計畫聯合申請案之主導企業取得之補助款,如屬代收代付性質者,於轉付其他共同企業時免予扣繳,惟應轉開免扣繳憑單。至於受補助企業繳回剩餘補助款時,原撥付或代為撥付款項單位尚無更正原已掣發之免扣繳憑單金額問題。四、貴部如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推動企業參與科技專案核發企業補助款,企業受領該補助款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若企業受領該補助款如係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財政部95/06/29台財稅字第095001896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8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