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1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要旨
三31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函釋全文
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97/10/16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1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