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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1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三31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函釋全文

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97/10/16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1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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