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2公司向銀行業承租不動產給付租金時可免予扣繳
要旨
三32公司向銀行業承租不動產給付租金時可免予扣繳
函釋全文
公司向銀行業承租不動產,該銀行業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2款(編者註:現行第23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惟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將租金收入併入銷售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則承租人給付租金時,可適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規定,免予扣繳並免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財政部97/10/29台財稅字第097004446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2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