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應列單申報
要旨
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應列單申報
函釋全文
二、自95年度起,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95/06/30台財稅字第095045388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