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於稽徵機關發單通知補繳前死亡應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
要旨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於稽徵機關發單通知補繳前死亡應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
函釋全文
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等條文規定履行扣繳責任,其於給付時有應行扣繳之稅款而未依法扣取稅款,固屬違反扣繳義務,然於稽徵機關依同法第114條規定發單通知其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前,該應扣未扣之稅款尚非屬稅捐稽徵法第14條所述死亡時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財政部96/01/16台財稅字第096045100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