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證券化條例發行之短期受益證券納入集中保管應由集保機構負責扣繳
要旨
依證券化條例發行之短期受益證券納入集中保管應由集保機構負責扣繳
函釋全文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短期受益證券,經依「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由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者,應由集中保管機構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財政部93/11/02台財稅字第093045433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