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公會舉辦訓練課程支付之費用應列單申報
要旨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公會舉辦訓練課程支付之費用應列單申報
函釋全文
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99/12/09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