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公會舉辦訓練課程支付之費用應列單申報
要旨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公會舉辦訓練課程支付之費用應列單申報
函釋全文
(一)參照本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二)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101/06/19台財稅字第101005573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