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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免列單申報

會議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免列單申報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99/12/24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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