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對象
要旨
核釋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對象
函釋全文
主旨: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範對象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執行業務者」不包括在內。說明:二、為掌握課稅資料,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如有停止執業之情事者,至遲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財政部95/09/27台財稅字第095004182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