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受託人對個人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所得應申報
要旨
1受託人對個人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所得應申報
函釋全文
信託行為受託人對於個人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編者註:現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所得,自申報93年度信託所得案件起,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辦理申報。(財政部93/02/04台財稅字第093045053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