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納入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
要旨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納入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
函釋全文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4條之1規定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分離課稅所得,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業依同法第92條及第92條之1規定期限將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者,自108年1月1日起,得依同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需該等所得資料,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要求填發或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財政部107/12/26台財稅字第107046621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