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會計師受委任已備案者其以代理人申請之復文可由其收受
要旨
1會計師受委任已備案者其以代理人申請之復文可由其收受
函釋全文
會計師受納稅義務人之委任,經申請主管稽徵機關備案者,主管稽徵機關對此項以代理人名義申請案件之復文可逕行送達代理人。(財政部46台財稅發第299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