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合夥獨資事業提起行政救濟時其投資人綜合所得稅計課釋疑
要旨
1合夥獨資事業提起行政救濟時其投資人綜合所得稅計課釋疑
函釋全文
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於課徵綜合所得稅時,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影響於合夥人盈餘分配之數額或獨資資本主所得之盈餘數額時,縱綜合所得稅部分未經行政救濟程序,稽徵機關亦應依據行政權限予以更正辦理補退稅款。(財政部53/03/09台財稅發第174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