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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經核定暫繳稅款而加計1個月之利息退稅時不予退還

會議日期 53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3經核定暫繳稅款而加計1個月之利息退稅時不予退還

函釋全文

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由稽徵機關核定之暫繳稅額,於結算申報核定後發生部分退稅者,原加徵之1個月利息,係對逾期暫繳稅款加徵,無須退還。(財政部53/06/09台財稅發第413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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