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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免稅消費合作社分配社員之交易分配金全年不超過1,000元免填報股利憑單

會議日期 93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3免稅消費合作社分配社員之交易分配金全年不超過1,000元免填報股利憑單

函釋全文

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消費合作社,其分配予同一社員之交易分配金,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同法第102條之1第1項規定填報股利憑單。(財政部93/10/13台財稅字第093045496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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