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1年期間之93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計算規定
要旨
6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1年期間之93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93年度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94年1月1日起變更為曆年制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併入變更後94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財政部96/03/21台財稅字第096045151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