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員工分紅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經稽徵機關調整核定補徵之稅額或公司自動更正申報補繳之稅額無加計利息規定之適用
要旨
6員工分紅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經稽徵機關調整核定補徵之稅額或公司自動更正申報補繳之稅額無加計利息規定之適用
函釋全文
公司於本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發布前將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員工分紅估計數列報為97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並適用投資抵減者,其經稽徵機關依該令規定調整核定補徵之稅額或公司自動更正申報補繳之稅額,無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及稅捐稽徵法第48之1加計利息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9/04/15台財稅字第099000367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