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7在核定免用發票期間另發現課稅資料者補稅免罰
要旨
二7在核定免用發票期間另發現課稅資料者補稅免罰
函釋全文
甲鐘錶眼鏡行57年1至6月份係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商號,7月以後始使用統一發票並依法設帳,該行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成本及損費,均為7至12月份設帳期間之帳面餘額,至免用發票期間之收入成本損費均未申報,經按該期間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依法核定所得額,連同設帳期間之查帳核定所得額,綜計全年應納稅額一節,核無不合。至另案查獲該行57年涉嫌違章逃漏營業所得額,其屬於使用發票設帳期間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逃漏論罰;其屬1至6月份免用發票期間私帳所記載之銷貨收入245,641.70元,既較同期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183,350.00元為大,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應按其超過部分依法核計所得額補稅,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之規定論罰。(財政部59/10/09台財稅第2790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