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逾期仍不補報未分配盈餘者應核定加徵稅額及怠報金免罰
要旨
1逾期仍不補報未分配盈餘者應核定加徵稅額及怠報金免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3第2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未分配盈餘申報,其逾限仍未辦理申報者,除應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之1第2項規定另徵怠報金外,不適用同法第110條之2第2項處罰之規定。但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2項規定處罰。(財政部91/12/11台財稅字第091045652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