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信託之受託人因一行為同時構成本法第111條之1第1項及第3項應處罰鍰規定應否併罰釋疑
要旨
1信託之受託人因一行為同時構成本法第111條之1第1項及第3項應處罰鍰規定應否併罰釋疑
函釋全文
二、按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之處罰,在促使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正確計算受益人之所得並履行其申報義務,俾稽徵機關能確實掌握信託稅源資料,確保稅捐之稽徵,並避免納稅義務人藉成立信託以規避稅負。三、本案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既未依規定正確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自亦無從依限據實申報相關文件及填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倘其違反法定義務行為間有必然關聯,或可認定為單一整體行為,雖同時構成前開2項處罰規定要件,如併予處罰,將逾越必要程度而違反比例原則,宜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一事不二罰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財政部100/06/29台財稅字第100040617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