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而未經清算完結之公司組織仍視為繼續存在
要旨
1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而未經清算完結之公司組織仍視為繼續存在
函釋全文
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公司組織,無論由破產財團管理人或具有別除權之強制管理人管理其財產,原破產公司仍視為繼續存在。(財政部51台財稅發第0360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